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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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

釋出時間╃•☁·▩: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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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2017511日釋出實施•╃☁▩,2019530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交易者理性參與期貨交易•╃☁▩,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範↟₪·▩₪、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特定品種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交易實行適當性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交易者應當根據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市場及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等機構(以下統稱開戶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要求•╃☁▩,評估客戶對期貨交易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合的客戶↟▩✘·。
交易編碼實行許可權管理↟▩✘·。開戶機構在為客戶開立交易編碼後•╃☁▩,應當選擇開通相應的上市品種交易許可權↟▩✘·。
 

第二章 適當性管理的標準


第五條 開戶機構為單位客戶參與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時•╃☁▩,單位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貨交易基礎知識•╃☁▩,瞭解相關業務規則;
(二)具有累計不少於10個交易日且2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在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以下簡稱認可境外成交記錄);
(三)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參與原油期貨交易的•╃☁▩,前述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管理相關制度;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被有權監管機關宣佈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和法律↟₪·▩₪、法規↟₪·▩₪、規章↟₪·▩₪、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戶機構為個人客戶參與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時•╃☁▩,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期貨交易基礎知識•╃☁▩,瞭解相關業務規則;
(三)具有累計不少於10個交易日且2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認可境外成交記錄;
(四)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參與原油期貨交易的•╃☁▩,前述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被有權監管機關宣佈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和法律↟₪·▩₪、法規↟₪·▩₪、規章↟₪·▩₪、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具有境內交易場所實行適當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種交易許可權的客戶•╃☁▩,申請開立能源中心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的•╃☁▩,開戶機構可以不對其進行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評估;前述品種的資金要求不低於本細則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開戶機構可以不再對其進行資金評估↟▩✘·。
開戶機構應當充分使用已瞭解資訊和已有評估結果•╃☁▩,已透過適當性評估獲得能源中心某上市品種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在同一開戶機構可以自動獲得其他上市品種交易許可權•╃☁▩,可以不對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進行重複評估;客戶新申請交易的上市品種可用資金餘額要求較高的•╃☁▩,開戶機構則應當進行資金評估↟▩✘·。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開戶機構為以下客戶參與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許可權的•╃☁▩,可以不適用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一)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二)已開通實行適當性制度的某一品種交易許可權•╃☁▩,再透過其他開戶機構開通該品種交易許可權的客戶;
(三)近一年內具有累計不少於50個交易日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認可境外成交記錄的客戶;
(四)做市商↟₪·▩₪、特殊單位客戶等能源中心認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九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交易者適當性標準↟▩✘·。
 

第三章 適當性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 開戶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要求•╃☁▩,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內部分工和業務流程•╃☁▩,對客戶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並在交易許可權開通或者關閉後3個交易日內向能源中心報備相應交易編碼及其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開戶機構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開戶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客觀介紹期貨交易法律法規↟₪·▩₪、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和決定↟₪·▩₪、產品特徵•╃☁▩,瞭解客戶的期貨交易基礎知識水平•╃☁▩,嚴格驗證客戶資金↟₪·▩₪、期貨交易經歷和模擬交易經歷•╃☁▩,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稽核客戶交易編碼或者交易許可權申請材料等開戶資料↟▩✘·。
第十三條 開戶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輔導•╃☁▩,督促客戶遵守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和決定•╃☁▩,持續開展客戶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與合規性管理↟▩✘·。
第十四條 開戶機構應當建立並妥善保管客戶資料檔案•╃☁▩,嚴格為客戶保密↟▩✘·。
第十五條 開戶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交易者應當如實提交交易編碼或者交易許可權申請材料等開戶資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條 交易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 承擔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第十八條 交易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透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能源中心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與境外中介機構之間存在委託結算或者委託代理業務協議的•╃☁▩,應當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業務介紹資格的公司協助辦理交易編碼或者交易許可權申請手續的•╃☁▩,應當與該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並對該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第二十一條 能源中心對開戶機構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開戶機構應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客戶交易編碼或者交易許可權申請材料等開戶資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能源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5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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